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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
財政部以解釋令限制富人捐地限抵稅16%,被大法官認定為違憲,讓民間「捐地抵稅」集團又蠢蠢欲動,財政部在立院本會期推動所得稅修法,並以土地核實查稅及估價雙管齊下,以防止稅收流失。

財政部高層表示,過去財政部限制捐地節稅的成本認定,限抵土地公告現值的16%標準,被大法官以沒有法源依據為由,宣告違憲,財政部因此提出所得稅法第17之4條修正草案,規範捐地抵稅必須以實際買入成本,或由財政部視市場交易情形來認定。

依據遺贈稅法規定,納稅人捐贈給政府、學校或公益團體的捐贈總額,可「百分之百」列舉扣除額,因此包括公設地、未上市櫃公司股票、古董字畫甚至靈骨塔等,都成為有錢人的節稅管道,其中又以捐地節稅的效益最大。

財政部官員指出,在民國92年以前,有錢人低價購入公設保留地捐贈給政府,再以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土地現值,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,最高峰時綜所稅稅基一年流失513億元。

官員說,為解決「捐地抵稅」問題,財政部訂出限抵土地公告現值16%的標準,使得這種手法近乎絕跡。不過,大法官認定違憲後,近二年捐地節稅的扣除額又「翻倍」,抵稅扣除額從原本的一年5億元,一下子上升至10億元,推動修法勢在必行。

財政部表示,這次的修法重點在於,捐贈土地等實物,原則上都要依實際買入成本來認定,捐贈人若舉不出成本,國稅局可不同意抵稅。

如果因為土地等捐出的財產來源為繼承、受贈,納稅人無法拿出成本證明,或因折舊、耗損等因素使成本與捐贈價值差異太大,或所捐贈財產價值會隨時間波動等情況,可採推計課稅,財政部有權每年核定、公告扣除額認列標準。

另外,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項目,原則仍然將按照公告現值的16%來認列抵稅扣除額,但如果特殊情形土地,同意國稅局可專案報財政部核定,不受到16%上限限制。在立法前尚未核定課稅的案件,也明申適用新法,以避免空窗期效應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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